『商標戲謔仿作』 是指模仿他人商標並對這個商標做變更,以達到詼諧、諷刺或批判等等。
這是一種以諷刺、玩笑的手法,模仿現有的商標而創作出的商標,通常模仿對象是比較知名的商標,這樣才能達到戲謔的效果~
2014年曾發生的「流淚香奈兒」案件,也是討論戲謔仿作爭議點的代表。
該案被告, 將香奈兒的著名雙C商標做成溶化狀使用在包包上,號稱主打萬聖節風,被告主張是以詼諧方式戲謔品牌,並非仿冒。
本案一審法院認為無混淆誤認之虞,故判被告無罪,但到了二審則改判有罪。
智慧財產法院指出:
如欲允許「商標之戲謔仿作」,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、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,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的訊息,還要加上『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』與『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』予以衡平考量。
由於台灣的商標法並未明文規定商標戲謔仿作的認定範圍,實務上也大多參考國內外過往的判例,來判斷是否是商標戲謔仿作的『合理使用』或是『侵權的範圍』。
根據成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指出:
商標戲謔仿作的『判斷標準』,包括基於商標法的考量,以及商標法的外部考量。
基於商標法自身考量,主要在於「是否為交易過程中使用」,包括「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」、「是否影響商標功能」。
而商標法之外的考量因素,例如「是否構成表達自由」?「手段目的是否相符」、「是否因其行為引起其他民事責任」等等。台灣過去商標戲謔仿作判決比較少,且爭議案件多是在販賣商品上使用到他人商標;
但在歐洲或法國很多案例是為了『抗議』目的,法院會討論「是否構成商標使用」,並在判決時考量「公益性質」,以及「消費者對該商標仿作產生的聯想」。
『台灣法院』 則是很在意是否構成混淆誤認、是否為惡意使用,若是攀附商譽議題、影響他人商標功能,都不能以戲謔仿作來免除商標的侵權責任。
也就是說~ 『商標的戲謔仿作』要「展現社會價值」,這樣才有犧牲保護商標的必要,否則就是搭便車~侵權囉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