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許多人對【著作權】的認知其實非常懵懂,在現有的『智慧財產權』中,除了【專利】和【商標】之外,【著作權】可說是與民眾有著最密切的關係 !!
【著作權】隨身可見、可聽,例如:在Youtube或臉書中下載的影片;走在街上聽到店家播放的歌曲、音樂……等都是屬於【著作權】的範圍。
讓我們來快速、簡捷的認識【著作權】。
相信很多人在網頁上瀏覽文章到最後一行字時,會看到「版權所有,翻印必究」或是「版權所有,請勿轉載」的字樣,這是因為在早期由於著作的主要商業利用是來自於出版,因此也被稱為「版權」,但【著作權(Copyright)】是指法律所賦予著作人對於其所創作的著作所有權利的保護,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由於著作權並不是只有保護著作的出版、印刷的權利,還包括其他各種著作利用的權利,如果稱為「版權」,可能比較容易產生誤解,因此,使用「著作權」這個用語會比較適當。
【著作權】與【專利權】、【商標權】不同的地方是,一旦作品完成了,【著作權】當下就產生了。例如:有很多耳熟能詳的歌曲,只要詞曲的創作完成了,這首歌並不需要經過『申請』或『註冊』,作詞者及作曲者的【著作權】就立即產生了。
例如:服飾店、健身房…等公開場所播放歌曲給大多數的人聆聽,是屬於一種「公開演出」他人詞、曲音樂及錄有聲音CD著作的「利用行為」,雖然業者有購買這張音樂的正版CD,但事實上只有買到音樂CD的所有權而已,並沒有『正式取得』音樂CD內所有詞曲作家以及出版音樂CD唱片公司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【公開演出權】。
另外,在網路上合法的數位串流音樂,也只是授權給付費的個人收聽,並沒有同意將音樂「公開演出」給個人以外的其他人收聽,所以只要是「公開」播出音樂都需要另外向音樂的著作財產權人,或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團體例如:唱片公司的同意或授權,才能公開播出音樂,否則就有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。
由於【著作權】屬於私權,著作權人對於自身權利的存在及被他人侵權的事實,必須要自己負起舉出相關證明的責任,若作品是屬於影片,就需要有詳細記錄創作拍攝影片的規劃、過程,還有保留一開始創作的原始影片檔,而搜集其他與權利相關的證據資料,例如:將侵權者未經授權播放的影片截圖,當作證明維護自身權利的依據,而是否構成侵權確認,還需要在提起訴訟後,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證據才能認定。
最重要的結論是要提醒大家,愈來愈多創作者重視自己的【著作權利】,千萬別以為複製、貼上是一件不重要的事,【著作權】和【商標】的法律刑責相當重,絕對不是花錢就能了事,也許還得面臨牢獄之責,不可不慎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