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景氣不佳,許多消費者不太敢花費,能省則省!
而介於高檔和平民消費之間的『精品』生意,像是一般的飾品、皮包、皮鞋等配件,反而銷售驟降,再加上疫情導致的人流管制,雪上加霜,簡直讓市場被送進冷凍庫。
有些店家就開始想辦法降低成本,找新貨源,窮則變,變則通。
於是就開始進了一些『看起來像』〔正品〕的商品來銷售,如此一來,不僅大幅度降低成本,又能吸引買氣,提高利潤 。對經營者來說,可說是雙贏,真的嗎 ? ! 真的沒有任何問題嗎 ? !
當然不是 !!
不景氣不是只有影響上述這些經營飾品店、配件店或者攤位,連國際大廠也都紛紛受到傷害。這些大廠看到店家們改變作法,改賣仿品或走在法律邊緣的爭議品,國際製造商難道就視若無睹,任由店家們搭便車?
我們在過去的幾個月中,多次接觸到小攤販或者是第一線店家的諮詢,收到警告函、甚至被告上法院。我們雖然理解生意難做,但有時看到國際製造商提出的證據,還真的愛莫能助!
畢竟,這些國際廠商也要「窮則變」,他們的因應改變就是 : 既然不能賣給『消費者』,他們就改賣『侵權者』。
甚麼意思呢 ?
就是--這些大廠的法務部員工們開始出來抓『侵權』。
大家最關心的應該就是,若被抓到『罰金』是多少 ?
依照【商標法】或【著作權法】,侵權可是要賠償『一千五百倍』
(文末有法律條文說明)!
『一千五百倍』是甚麼概念?舉個例 :
一個精品的單價是新台幣五千元,一千五百倍就是七百五十萬;加上每個被查獲的廠商都不止一件或兩件侵權品,如果來個三十件、五十件…大家可以自己算該賠多少。
不賠可以嗎?
第一,這兩個法都有刑事責任,是有坐牢可能的;
第二,檢察官和法官也要「KPI」,能不能「庭上和解」事關重大,如果能加點壓力,讓當事人乖乖和解…。尤其,當查扣的涉嫌侵權品一擺出來,往往涉及多個不同品牌的仿品,檢察官和法官的「心證」當然很快就確立,在執法者的心目中,誰是誰非哪有懸念?
所以,『被告』往往是在事證明確、涉及刑責、不和解就起訴或重判的壓力下,不得不掏錢了事!
『原告』也很清楚這些被告都是滿手現金(銷貨、周轉),所以只要抓對人,往往可以開開心心地從地檢署或法庭離開。
因此,勸告辛苦經營的飾品和配件商,千萬別因為景氣差,就產生賣仿品的念頭,別忘記螳螂捕蟬,黃雀在後。
祝福大家在新的一年裡都能--財源滾滾賺大錢!
【法律條文】說明 :
商標法民事責任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:
依據【商標法第71條】:
■註冊商標通常所可得利益減掉受侵害所得利益。
■依侵權行為所得利益。
■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的一千五百倍以下。
商標法刑事責任
■產製仿冒品,【商標法第95條】規定:
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■【商標法第97條】規定:
第97條--明知他人所為以第95、96條所定之『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』及『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』的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著作權民事責任:
根據著作權法第88條, 被害人可以請法官依據侵害的狀況,判定賠償新台幣1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金額,如果今天損害的行為屬於故意,且情節重大,可以要求賠償到新台幣500萬元。
著作權刑事責任:
根據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,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