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陳經營網路生意,但因為疫情的關係,生意一落千丈!心想不能再繼續賠錢下去,一定得想個辦法解決!
於是,他在網路上找到『相似』A貨的商品,用「很低」的價錢買進,然後再以【正品】對折的「高折扣」售出。同時,他也開設了許多網路以及通訊軟體的社團,處處散佈商品的銷售資訊,吸引各方買家以為用優惠價格買到【正牌】的精品,從而賺取「價差」獲得高利潤。
當然,他也很清楚知道,如果賣的太好,一定會被『大廠』盯上,所以為了規避這些大廠與警方的查緝,他利用他開設的這些網路及通訊軟體的社團,嚴格過濾顧客,確定沒問題的客戶,才允許他們加入自己開設的社團,然後再陸續進行交易。
他真的是--用心良苦!而這規避查緝的手段著實讓警方花費了許多心思!
警方也不是省油的燈,他們假扮成買方,成功進行交易後,再循著網路IP地址找到賣方。結果檢警赫然發現,賣方還租了上百坪的倉庫堆放上千件的商品,真是令人驚訝!
在經濟不景氣的衝擊下,這看似衝出重圍的高利潤商機,其實也隱藏著更大的危機 !!
依據與賣仿冒品有關之【商標法第95、96、97條】規定:
第97條--明知他人所為以第95、96條所定之『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』及『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』的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更進一步來看,小陳以虛設網路商店方式,讓不知情的消費者受騙上當而損失財物的行為,不僅觸犯了【商標法】,更連帶觸犯了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】之「詐欺取財罪」的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這兩年受到疫情影響,造成了百業蕭條,使得經濟動盪不安,但千萬別以為網路世界無遠弗屆、廣大無邊,就能從事不法行為。「仿冒」的生意,還是不碰為妙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