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許多人害怕「電磁波」會危害身體健康,但在日常生活中卻又時時、處處都會接觸到具有電磁波的物品,例如:手機。甚至更廣泛地說,連所有的「光」也都是電磁波。
而看不到、摸不到的「電磁波」到底是個什麼東西呢?
電磁波又稱為電磁輻射,簡單的說就是電磁場 (EMF)的波動,電流的變化產生磁,磁場的變化也會形成電場變動,兩者交互的波動,就稱為「電磁波」,它與聲和熱都是一種能量傳遞的現象。
「電磁場」可以被金屬屏蔽掉,例如:搭乘電梯時,手機訊號收訊不佳,這就是所謂的金屬屏蔽效應。所以有些人擔憂電磁波危害健康,想要阻止基地台設立,但是,我們生活在現代社會,有沒有人真正想想一旦完全杜絕電磁波,也就沒有無線通訊、沒有無線網路、甚至不應該有任何家用電器?
大家一定很好奇,為什麼要談這麼多有關「電磁波」和電磁屏蔽的原理?
因為在台灣,「電磁波」居然能被「中和」?而且還能夠申請【專利】被核准,你相信嗎?
以現今的【專利制度】來看,〔新型專利〕是不需經過『實體審查』,審查機關只要針對所有的申請資料進行格式上的檢查,沒有「不」符合專利法規的話,一定會核准!但是在2014年7月1日前,〔新型專利〕是需要經過『實體審查』的。
就【專利制度】來看,是一種發明/創作人公開新技術資訊來交換國家提供公權力保障的機制,因此專利權必須符合相當的要件,才具備彼此間交換的公平性。真正的專利授權,除了符合程序要件外,還必須經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進行【實體審查】是否符合「產業利用性」、「新穎性」以及「進步性」的三個實質要件,經審定核准公告,才會獲得【專利權】。
但,什麼又是「產業利用性」呢?
由於授與【專利權】並非對於單純學術研究的報酬,必須在實質的產業上造成貢獻,才給予鼓勵及保護。換句話說,研究的成果必須有利於產業的發展,例如:控制電路板的特殊結構可以提高散熱效率,有利於電動車等的高功率元件操作,國家才會給予這項專利保護,如果一項研究成果,毫無產業上利用的價值,即使在學術界有很高的評價,例如相對論,還是無法通過「可專利性」的審查標準。
所謂「產業利用性」,其實是被規範在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的本文中,一句毫不起眼的「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」,甚至被一般讀專利法時所忽略的文字,居然還是「舉發條款」之一。甚麼意思呢?答案是:
1.這件專利可能僅只是一個學術文章或藝術雕琢,沒辦法被產業直接利用;
2.這件專利是胡說八道,根本做不出來。
就這件『電磁波中和卡』來說明,這個創作技術的特徵是主張:在卡片內部包覆有可充磁材料,是由例如鐵之粉末均勻散佈於橡膠內所組成的充磁材料。但這個創作技術特徵的主張,在2001年5月30日由陽煦的《專利資深張顧問》提出【異議】理由:
第一,業界只知有”導磁性”,沒聽說有”可充磁材料”;著名的導磁性材料包括:鐵、鈷、鎳,至於該專利所列舉之鋁或鍺粉並不具導磁性,其不同之性質如何形成相似之可充磁材料似有疑義。
第二,電磁波的屏蔽效果只需要經由導電性良好的物質即可達成,但屏蔽物必須遮蔽在電磁波傳導的途徑”當中”,無論是否導磁性材料,都不可能僅僅藉由包覆在卡片內部,然後把卡片胡亂置於衣袋或可隨身攜帶之皮夾等,就達到實質減輕電磁波危害之目的。
第三,此案之相關測試報告不僅不符合生物統計學原理,且測試結果與所謂電磁波危害欠缺因果關係,沒有科學依據,亦難以證明此案可藉該可『充磁材料』來中和人體受電磁波作用下所吸收之能量,故此案並不具「產業利用性」。
最終此案的結果是:異議成立,應不予專利。
總結,有發明/創作的點子及技術固然很好,但重點是,這項發明/創作的技術要能夠有符合邏輯的技術效果,並且符合產業的發展及利用,才是一項「有用」且「有價值」的發明/創作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