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發佈日期: 2022/07/15
    生效日期: 2022/07/15
  • 分享到

「人名」或「暱稱」可以註冊商標嗎?

 

公眾人物的—姓名、藝名、筆名、字號…等,可以註冊商標嗎?
近期有許多網紅和知名藝人,都因為「藝名」或「暱稱」爭奪【商標權】而成為新聞事件!
例如:
知名的音樂團體—蘇打綠、前兒童節目主持人—焦糖哥哥、
網紅—波特王……等。

當他們成為家喻戶曉、茶餘飯後討論的人物,山寨版就會紛紛出籠,有些藝人或網紅不僅是本人的努力,還有背後公司的協助,每個人都有貢獻,誰輕誰重各有不同,問題就在 : 當經營見解有所差異時,藝人或網紅的『名稱專用權』就會演變成一場『公司』和『藝人或網紅』之間的爭奪大戰。

 

【商標】是【智慧財產權】的一環,若藝人或網紅有與經紀公司簽合作契約的話,就要看雙方在簽約時對於【智慧財產權】的「商標權」或「著作權條款」是如何約定的。

【商標法】30條第113款有規定: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、藝名、筆名、字號者,不得註冊為商標。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,不在此限。

 

以蘇打綠樂團舉例來解釋這條條款的意思為,若經紀公司在沒有經過蘇打綠樂團的同意下,不能將「蘇打綠Sodagreen」這個名稱拿去註冊商標。但如果有透過雙方簽訂的契約條款中約定,藝人配合或同意公司進行【商標註冊】申請的話,這條條款的限制就不成立了。

,如果經紀公司與藝人在簽訂契約時沒有約定將藝名進行【商標註冊】申請,當雙方合作契約結束後,藝人搶先進行了【商標註冊】申請,經紀公司還能提出異議要求『撤銷』商標註冊嗎?

【商標法】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:「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,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、地緣、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,知悉他人商標存在,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,不得註冊」。

以上述的【商標法】規定,若雙方在簽訂合約時沒有約定配合條款,公司提出的異議可能就無效,因為經紀公司可能不具備「蘇打綠Sodagreen」名稱的商標申請權。

 

陽煦小編額外補充說明的是,一般人想將自己的「暱稱」(例如:小魚兒)去進行【商標註冊】申請的話,可能會因為『不具識別性』而被《智慧局財產局》駁回,因為使用「小魚兒」這個名稱的人,可能有很多,所以才會被認定為『不具識別性』。

那網紅「理科太太」的名稱申請了【商標註冊】為什麼能被核准呢?是因為單純只有「理科」兩字,可能與申請人提供的商品(例如:化粧品)或服務(例如:諮詢)有直接關聯,不具識別性,可能就不被核准。但若加上「太太」兩字來擬人化,識別性就比較高,核准機率當然也提高,這也就符合【商標法】所屬的『先天識別性』了

而有些「名稱」在市場上的使用已經有一定認知度(知名度),例如:Nike,這讓消費者一看到『文字或圖像』就能認知到特定的目標,也能依此主張「後天識別性」。

 

總結:【商標註冊】也有一定的風險,在申請前的前置作業一定要先檢索有沒有完全相同、或非常近似的名稱,才能避開風險取得【商標權】。

歡迎利用線上表單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