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 (妳),會將自己喜歡的文章轉傳分享嗎?
或,將自己喜愛的歌曲以自彈自唱方式錄製成影片再公開分享?
或,將自己喜愛的影片截取片段,然後加上自己的簡短說明後,放在社群動態分享?
以上,這些看似無傷大雅的分享行為,你 (妳),可能已經違反了【著作權法】!!
網路無遠弗屆,資訊量也大到幾乎快無法計數了。
據負責稽查執行取締侵犯【智慧財產權】網站的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統計,至2020年10月為止,不含大型網站分享影片侵權的市值就超過104億元,也就是說,那些在網路上被分享的文章或影片,在市場上的價值居然超過『104億元』。
因此,若被『網路保安警察』抓到有侵犯【智慧財產權】的影片的網站,就需要負起「民事賠償」的責任,但賠償金額沒有一定的規定範圍,往往是由雙方相互協調,所以有時可能會被以天價索取。
近期就有一位藝人主持的歌唱節目,因為版權費用協調不成,遭【著作權】團體追討6,000萬元的版權費,這事讓電視台不堪負荷,導致歌唱節目停止錄製,這也表示有大約4、50個相關行業的家庭生計受到影響。
為什麼只是單純地~分享文章、影片或唱歌,就會侵犯【著作權】呢?
陽煦小編依據【著作權法】裡的條文規定,向大家做個簡單的說明:
重複製作係著作內容的重現,為一般人非得以輕易辨識者而言,以「下載至電腦、手機」為典型之侵犯行為觸犯法條為第22條第1項(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權),第3條第5款為定義
(侵犯第22條第1項、第3條第1項第5款之重製權)
※意思是-->若將「我的未來不是夢」原曲調改編成舞曲,如果沒有取得《原創者》或《所屬公司》的同意,這就侵犯了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--改作』【著作權法】的規定了。
-->散布權係指「有形之物」「移轉所有」之行為,如光碟流通、書籍轉讓。
上傳侵犯著作權之聲音、影像,所侵犯者乃著作權人之「公開傳輸權」,規定於第26條之1第1項及第3條第1項第10款。
§3I⑩:「公開傳輸:指以有線電、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,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,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。」
關於【著作權法】有多達117條之多,其重點都是在於要保護《原創者》的【智慧財產權】。
// 第91條以下訂有刑罰罰則 e.g. 侵犯重製權者得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(第91條第1項)。
所以,提醒大家,千萬別以為就只是單純的用一根手指頭按出『分享』而已,這「分享鍵」一按下,你就很有可能付出【賠錢的代價】,更嚴重的還可能要被勒令停業而導致沒有收入來源!